控房仲未給行情 婦拒賣屋│蘋果日報


控房仲未給行情 婦拒賣屋

2014/07/04 4186LINE分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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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威叡╱新北報導
新北市一名女子委託房仲業者代售房子,以一千一百多萬元賣出後,女子認為售價低於行情,指控房仲未提供三個月成交行情,因此拒絕簽名售屋,雙方協商未果告上法院。消保官提醒,民眾委託買賣應詳讀契約內容,維護自身權益。

業者稱有口頭告知

消保官說,蔡姓女子今年三月委託某房屋仲介售屋,房屋售出後,她認為該售價低於行情,指控房仲未提供近三個月行情,且簽訂契約時沒有三天審閱期,買賣成交未通知,更從中賺取不當差價,憤而向消保官投訴。房仲業者要求蔡女需支付仲介服務費,並退回買方斡旋金與違約金共二十萬元。
業者表示,近三個月行情資料皆有口頭告知,當初接受蔡女委託,銷售屋齡九年住宅大樓,蔡女接受買方開價一千一百二十萬元,拿取斡旋金並簽約同意,僅給房仲服務費八萬元,未料蔡女簽約當天反悔,「服務費只收八萬何來賺取不當差價。」
消保官提醒,民眾委託買賣不動產時,房仲業者給予審閱契約及其附件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天日,也應提供近三個月成交行情,不得收取超過買賣雙方總和百分之六服務費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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