斡旋金不是反悔就能拿回 2種情況才行! | 好房網News | 最在地化的房地產新聞
好房網News記者蘇彥菱/整理報導 平常買東西都會蒐集情報,貨比三家,更何況是動輒幾百、幾千萬的房子?不過,最近就有民眾已下了斡旋金,屋子也成交,之後又覺得自己買貴,要求退還斡旋金。但事實上,一旦簽約、付了斡旋金,買賣即屬成立,即便之後反悔,斡旋金也拿不回來,專家表示,唯有以下兩種狀況才有可能拿回斡旋金。 通常下了斡旋簽了約,儘管反悔,斡旋金也拿不回來,因此在簽約前一定要考慮清楚。好房News記者 陳韋帆/攝影) 房產專家邱愛莉在其著作指出,無論是簽「斡旋」或「要約」,都是簽下了買屋的契約,想毀約的話就得付出代價。邱愛莉解釋,斡旋及要約都是買方委託仲介針對某間房子向屋主議價的「委託書」,上面載明議價的日期及價格,差別在於:斡旋必須支付一筆「斡旋金」;要約則簽「要約書」,還沒有付錢。 假設買方已付斡旋金,屋主也同意要賣,之後買方卻反悔不買,斡旋金將全數沒收,作為違約的罰款;若當初簽的是「要約書」,儘管尚未支付任何費用,若反悔不買,屋主及仲介可向買家提告,要求買家履行契約義務,以「要約書」上的價格向屋主買,因此下斡旋或要約前一定要考慮再三。 超過委約期可拿回 一般來說,斡旋金是收不回的,但有兩種情形是例外。第一,無論是斡旋書或要約書,都會載明委託仲介與屋主議價的時間,若超過委託期,價格仍沒有跟屋主達成共識,就要馬上跟仲介約時間拿回斡旋金。邱愛莉建議,委託議價的時間最好是3到7天,不要超過一周。 屋主尚未簽名 第二,只要在委託期間,屋主尚未簽名,臨時反悔不買,一定要在第一時間連絡房仲,除了有電話外,一定要還記得發簡訊,說不委託他議價了,留下記錄,並且拿回斡旋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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