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由廣場》房地合一課稅合憲嗎?

2015-03-20 06:00

◎ 袁義昕

二月十二日,財政部提出「房地合一課徵所得課稅制度草案」,其中關於長期持有租稅優惠之規範,內容概為「除免稅的自用住宅外,售屋利得不論高低,一律按17%稅率課徵所得稅;持有二年以上,每年減徵4%,最高減徵80%。僅持有可供建築之土地者,減徵率減半。」以下就「長期持有租稅優惠」部分進行探討。

一、對資本課稅通常會產生「閉鎖效應」及「集遽效應」。對於支持長期持有享有租稅優惠看法之學者而言,財政部版本在某種程度上,可緩和「閉鎖效應」與「集遽效應」,並作為減少投機的工具。

二、回顧美國資本利得課稅歷史,依持有期間長短給予優惠,首見一九二一年稅收法案,以二年作為持有之門檻。一九三四到一九四一年,則分就一年、二年、五年或十年訂定資本利得的扣減率為20%、40%、60%及70%。其後又於一九九七年分為一年、一年到一年半以及超過一年半之「短期」、「中期」,以及「長期」資本利得。目前僅以一年為界,作為「短期」與「長期」之區分。長達九十餘年之演進,值得參考。

三、薪資所得,長期依賴個人勞動力,可能因健康、年齡狀況而有所惡化減少。資產所得較勞動或薪資所得,具有較高稅捐負擔能力。又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給予持有記名股票等滿一年、三年者租稅優惠。故持有不同資產(股票或不動產)將產生不同租稅效果。若認為長期持有可促進不動產之開發與利用,對社會整體價值有所提升時,此租稅優惠方能通過水平公平之檢視。

四、從垂直公平之面向而言,資本利得應扣除持有成本,如持有稅、貸款利息、修繕、維護費用等。理論上可以精算,但實際上甚難。如進行之小型裝修工程,納稅人很少取得或保存相關單據,此時給予長期持有優惠之合理化基礎,應從納稅義務人協力義務與稽徵經濟原則之調和出發,避免舉證與調查困難。

五、「應稅為原則,免稅為例外」。立法者欲擬定任何租稅優惠政策時,原則上皆須考量所欲達成之政策目的,是否足以構成違反量能課稅公平原則之堅強理由,否則難通過合憲性之審查。

(作者為雲林科大教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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